【中新网11月18日讯】企业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一直是劳动关系领域的热点问题。11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权威解答,明确企业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范围。
三类人员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人社部解答,企业可与以下三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 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
2. 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
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岗位人员
签订协议需履行告知义务
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时,应当提前履行告知程序。具体需说明两点核心内容:
• 约定竞业限制的合理理由
• 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这些情况不适用竞业限制
人社部特别指出,若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知识技能,或工作中接触的信息属于企业一般经营信息(如公开的财务数据、常规管理制度等),则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图片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此次政策解读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的关系。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性,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设定竞业限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