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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常见误区解析:这些权益你必须知道!

时间:2025-11-21 13:36:24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周驰

临近年底,许多劳动者开始关注年休假是否休完的问题。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与发放问题,成为劳动纠纷的高发领域。近日,《工人日报》邀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系统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规避常见误区提供专业指导。

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晓明明确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的“相同工资收入”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及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而非仅指基本工资。例如,若某员工月工资由5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构成,则休年假期间仍应获得7000元全额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针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法官助理郑佳宇指出,用人单位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补偿,其中包含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因此实际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未休年休假工资(额外支付部分)=(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不含加班费)÷21.75天)×应休未休天数×200%

以月工资8000元为例,若未休5天年假,则额外补偿为:(8000÷21.75)×5×200%≈3678元。

补偿发放时间有讲究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时限,李晓明法官解释称,虽然法规未明确具体日期,但根据立法本意,该补偿属于对上一年度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底发放。考虑到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企业可选择在次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偿支付。

离职时能否主张未休年假补偿?

公开案件显示,离职补偿问题常引发纠纷。李晓明法官强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按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补偿,折算标准同样为日工资300%。例如,员工工作8个月离职且未休年假,则可主张(8÷12)×应休天数×300%的补偿。

需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之前年度未休年假补偿时,需关注仲裁时效问题。郑佳宇助理介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第三年的1月1日起算。即劳动者应在第三年12月31日前主张权利,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主动放弃年休假需书面确认

针对部分劳动者主动放弃年休假的情况,李晓明法官特别提醒,若员工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休假权利,则视为自愿放弃200%的额外补偿,用人单位仅需支付正常工资。但企业不得通过胁迫、变相强制等方式要求员工“被自愿”放弃休假,否则仍需承担补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