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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七旬老人被撞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老人自担70%责任

时间:2025-09-26 07:06:30 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极目新闻


当‘先下后上’的地铁乘车规则,遇上享有优先上下车权利的特殊群体,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为类似事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参考。

突发不幸:七旬老人地铁门口摔倒受伤

两年前,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西藏南路站发生了一起因未遵循‘先下后上’原则而引发的事故。事发当天中午,年满七十岁的老丁与家人一同在西藏南路站等候地铁。候车时,老丁并未站在地面规划的候车区内,而是选择了下车区域站立。

当地铁到达后,老丁未等车内乘客全部下车,便随同其他乘客走入了车厢。此时,车门处正处于拥堵状态。正欲下车的年轻姑娘小袁,与老丁不慎相撞,导致老丁摔倒并右腿受伤。

经医院诊断,老丁被确诊为股粗隆间骨折(右)。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右腿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谁应为老丁的伤情负责?

事发后,老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袁赔偿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共计约28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老丁在候车时并未站在规划的上客等候区域。地铁到站后,他拥堵在车厢口,未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法院也指出,小袁在下车时未谨慎观察周围状况,同样存在过错。而地铁公司在候车区设置了明显的提示,并在老丁受伤后第一时间提供了救助,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判令老丁对其伤情承担主要责任,小袁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上诉与再审:责任划分再起波澜

一审宣判后,老丁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因此,小袁未遵此规定,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老丁还认为,地铁公司在乘客上、下车期间未及时疏导人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老人为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长期搭乘地铁出行的市民,老丁对地铁站台划分有上车区域和下车区域应当有所了解。地铁和车厢中滚动播放的安全视频,也反复提醒乘客需在正确区域候车,防止上下车对冲的发生。

然而,尽管事发时并非地铁运行的高峰时段,上下车人流十分有限,并不拥挤,车门附近仅有四五名乘客在上车或下车。但从涉案视频可以看出,等候上车的乘客均拥堵于车门正中的下车区域,完全堵塞了下车乘客的下车通道,放任自身置身于对冲人流的危险区域,这其中也包括已经年老体弱的老丁。


从当时的视频来看,小袁正面及左右两侧均有乘客未遵循‘先下后上’原则争先上车,与欲下车的小袁形成对冲。此时的上车乘客中,有一名原先站立于老丁身后的灰衣乘客挤过老丁抢先上车,不可避免地对小袁的观察视角造成遮挡。

此时,步履踉跄的老丁,在对冲人流裹挟下被推挤到车门左侧。刚从抢先上车的乘客中突围下车的小袁,应当是没有及时注意到老丁,与老丁交汇时发生擦碰,带倒了老丁,造成事故。

因此,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小袁下车时疏于观察周围环境使然,也有老丁自身忽视站台地面区域设置,放任自身站立在上下车人流对冲区域所致。两相对照,上海三中院认为,老丁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小袁。

至于老丁提出的小袁应避让老丁后再下车或从其他车门下车的要求,法院认为这是明显地苛责他人,却放松了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有违法理人情。

同时,法院指出,地铁公司已通过合理的站台区域划分与各项倡导、宣教措施,尽可能地避免因人流对冲而造成意外伤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面对众多不确定的个体,其责任系一对多的责任,一般不应高于本人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过度要求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既不利于合理、理性的社会公共秩序与营商环境的建立,还可能造成个人降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反向助长事故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未判令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予以认同。

最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袁对老丁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需赔偿老丁7万余元。而老丁需自行承担70%的责任。地铁运营方已尽到法定职责,无需担责。

来源新闻晨报 记者 张益维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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