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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新规:公职人员退休后未经批准经商将取消退休待遇

时间:2025-11-21 05:46:51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新浪财经

近日,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明确规定公职人员退休后未经批准不得经商或担任律师等职务,违规者将不再保留党政机关退休金等待遇。这一新规旨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

一、新规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中组部出台了此项新规,旨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新规核心内容

1. 现职与未退休干部不得兼职任职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干部在岗期间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避免分心于其他事务。

2. 退休干部兼职任职需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 兼职任职期间不得领取报酬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4. 任职干部需转移关系并放弃待遇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5.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三、新规执行与监督

1. 限期清理违规兼职任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2.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新规适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参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五、新规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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