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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保险公司需担责

时间:2025-10-07 12:35:04 来源: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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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对方追尾全责,我的保险公司却要赔钱?”这是许多无责车主在遭遇交通事故后的真实困惑。那么,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最新判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最高院判例:交强险无责赔偿的法律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院判例,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并非“无过错担责”,而是交强险制度“保障受害方救济”的法定要求。交强险的核心功能在于分散风险、保障受害方及时获得赔偿,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仍需在法定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

二、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而民事责任则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二者并非同一概念,当事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通常统一,即无过错则无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分离,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使无行政责任,仍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交强险的保险给付以被保险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行政责任有无的影响。

三、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

交强险无责赔偿并非无条件赔偿,其核心在于判断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侵权人主观状态如何,均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因此,“无责”仅指无事故责任,而非无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与机动车无关,或机动车与事故后果无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适用情形与赔偿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具体情形如下: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总计19900元,分三类项目: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涵盖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仅限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失。

需注意: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超出部分由有责方或其保险公司承担。

五、律师提醒:依法维权,避免错失良机

周军律师提醒,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交强险“保障受害方、分散风险”的法定要求,并非“不公”。核心规则可概括为: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无责方交强险在19900元限额内赔付受害方,有因果关系必赔,无因果关系免责,且不影响保费。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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