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1月4日电 (记者 杨静)记者4日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丰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兴趣特长发展需求,巩固“双减”政策实施成果,山西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科技厅、文旅厅、体育局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明确要求,参与课后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并经过公平、公正、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参与过程需遵循“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公益普惠”三大原则,确保课后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具体资质要求方面,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机构须持有《办学许可证》,体育类机构需取得《体育经营备案证》(高危项目还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已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此外,机构还需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规培训、拖欠工资等不良行为,并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在从业人员方面,《意见》规定,非学科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且符合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课程内容需健康向上,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包含学科类培训内容。
关于遴选与公示流程,《意见》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遴选,并公示公布符合条件的非学科机构名单。学校则根据实际需要,选取遴选委员会,在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名单中自主选择非学科机构,并公示选择结果。学校需与本校公布引进的非学科机构签订课后服务合同。
在日常管理方面,学校与非学科机构共同承担安全双主体责任,需共同做好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安全工作。引进的非学科机构不得参与学校学科类教学及服务,也不得聘用学校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项目并发放报酬。
经费管理方面,《意见》规定,服务费用由学校通过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统一支付,机构不得直接向家长收费,也不得在合同外巧立名目加收费用。确需向学生收取的,须纳入学校代收费管理,且不得加价牟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予以减免。
《意见》还设立了严格的退出机制。若培训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课程内容与合同严重不符、违规招生、扰乱教学秩序,或连续被多所学校评价为“服务质量差”,学校应立即终止合作,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将被永久移出区域遴选名单。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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