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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参加培训班意外病亡,法院判决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5-11-07 22:43:22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起因于宠物主人将爱犬送至培训机构训练,却意外遭遇犬只死亡,最终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法院支持。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事件回顾:爱犬送训期间中暑死亡

2023年9月,无锡市民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为期45天的训练协议,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阿拉斯加犬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持续关注犬只状况。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训练机构电话,被告知犬只中暑正在抢救。待其赶至宠物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退还训练费4800元,并赔偿购犬、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机构辩解:已尽到合理照料义务

面对索赔,宠物生活馆提出异议:“训练场所24小时开启空调,犬只中暑系其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姚某将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机构管理不当需担责,精神赔偿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训犬协议合法有效,犬只交付时健康状态良好,死亡时处于机构管理期间。根据宠物医院诊断报告,犬只确因中暑死亡。作为专业机构,被告在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的情况下,未采取充分防范措施,结合夏季高温气候,认定犬只死亡系机构管理不当所致。

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训练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购犬费用2000元,但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法官指出,饲养犬只的日常开支属必要消费,与机构违约行为无直接关联。

法律解析:精神赔偿需宠物具备人格象征意义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纠纷中,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日益增多。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赔偿。但本案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犬只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或其因犬只死亡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未予支持。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宠物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培训机构应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同时提醒宠物主人,选择服务前需审慎考察机构资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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