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8日讯】企业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对象范围如何界定?人社部于11月18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权威解答,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明确指引。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指引,企业可与以下三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是知悉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掌握关键技术信息的高级技术人员;三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岗位人员。这三类人员因工作性质可能接触企业敏感信息,需通过协议约束其离职后的就业行为。
人社部特别强调,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时,必须履行两项前置程序:一是提前书面告知限制就业的理由,二是明确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此举既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也避免协议条款因内容模糊引发纠纷。
需要明确的是,仅掌握行业通用专业知识、技能,或工作中仅接触企业一般性经营信息的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例如普通行政人员、基础岗位员工等,因其接触信息不涉及企业核心利益,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其签订相关协议。

图片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