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在周日值班期间,因突发疾病不幸猝死。然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并未将其认定为工伤,这一决定引起了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
据了解,该副主任在周日当天按照单位安排进行值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人社局在审核后认为,该副主任虽然是在值班期间发病,但并未直接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且发病原因可能与个人健康状况有关,因此未予认定工伤。这一决定让家属无法接受,他们认为人社局的认定缺乏依据,且忽视了值班工作的特殊性和风险性。
随后,家属将人社局及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本案中,该副主任是在周日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虽然其发病原因可能与个人健康状况有关,但这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一判决结果得到了家属的认可,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工伤认定标准的深入讨论。
此案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权益保障,更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在未来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更加严格地执行工伤认定标准,确保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