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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整理父亲遗物,惊现500多万保健品消费,揭露大健康骗局

时间:2025-09-21 05:01:20 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极目新闻

近日,广东珠海的李先生夫妇向媒体反映,称其父亲生前竟花费500多万元购买保健品及医疗相关项目,这一惊人发现引发了社会对老年人消费安全和大健康行业乱象的广泛关注。

据李先生夫妇介绍,他们的父亲于去年4月因病去世。在整理父亲遗物时,他们发现了大量保健品和相关消费单据。通过详细统计,他们发现其中一套南极磷虾油的价格高达39.8万元,此外还有单价超过2000元的斐肽和糖果饮品,以及每盒4万多元的进口牛樟菇等高价产品。粗略估算,这些消费总额竟超过了500万元。



李先生夫妇进一步调查发现,父亲将这500多万元分别转给了三家公司。其中,转给大成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约230多万元,转给可芳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约140多万元,转给㦤美公司约170多万元。

据了解,李先生的父亲生前从事房地产相关项目,在当地颇有名气,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然而,他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太好,患有糖尿病和一些慢性疾病。据李先生夫妇透露,父亲曾认识一位姓葛的女士,并在她的带领下参加了多次会销活动。从他们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到,会销现场有工作人员在台上宣称:“专注修复肝损伤……全部通通可以解决掉!”


李先生的妻子认为,父亲肯定是被这些夸大其词的宣传所洗脑,才会花费如此巨额的资金购买这些产品。她表示,自己维权一年多来,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因此,她希望通过媒体揭露所谓的大健康骗局,提醒广大老年人切勿轻信类似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记者尝试联系葛女士了解情况,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在网上查找到了李先生夫妇口中所说的这三家公司。其中,广州可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而广州大成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记者电话后表示:“不太清楚(公司经营什么业务)”,随后挂断了电话。剩余一家公司的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由于涉及到的公司所属地区不同,李先生夫妇已经分别向三家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截至发稿前,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处理,案件已进入听证阶段。媒体将持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延伸阅读:丈夫发现亡妻生前向已婚男子转账93万,法院判全额返还

无独有偶,近期还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消费纠纷案件。男子陈统某在整理妻子项某的遗物时发现,妻子生前竟向一名已婚男子陈某转账达93万余元。两人在聊天中还互相称呼对方为“哥哥”“老婆”。为此,陈统某和女儿以及岳父提起诉讼,要求涉事男子陈某返还9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另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9352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8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陈统某与项某于1993年12月生育一个女儿,1996年3月登记结婚。2023年9月25日,项某因患胃恶性肿瘤去世。陈统某在整理项某遗物时发现,2016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项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转账合计935250元。


陈统某提供的项某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项某称陈某为“哥哥”,陈某称项某为“老婆”。聊天中,项某曾对陈某说“嫌弃我了”,陈某回应说“永远爱着老婆你”。

法院还查明,陈某向项某微信转账3次共计984元。一审法院认为,陈统某与项某未在婚内约定财产形式的情形下,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陈某和项某之间微信聊天内容较为暧昧,双方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称呼对方“老婆”“哥哥”,可认定关于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已达高度盖然性。

陈某虽辩称与项某合作做生意,因此有经济往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经查,项某2016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陆续向陈某转账200余笔,金额高达935250元,每次转账金额从几百元至上万元不等,还有一笔有特殊含义的520元转账。而陈某向项某转账的仅有3笔款项,从上述金额含义的反映、大小、时间、频率来看,显然不符合双方正常合作做生意的特征。


对于陈某辩称陈统某等提供的聊天记录取证不合法,应予以排除,一审法院认为,因项某将其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故陈统某等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部分聊天记录。经质证,陈某对于该聊天记录的内容不置可否,且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因此,对该微信聊天记录,法院予以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项某已去世,故陈统某等3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向陈某主张权利。关于钱款返还数额,结合现有证据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935250元均系赠予,陈某应全额返还给陈统某等。

据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项某向陈某的赠予行为无效;陈某返还陈统某等3人款项935250元,并支付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陈某支付陈统某等3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二审中认为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聊天记录可能存在伪造或截取片段等情况,其主张项某向其转账性质系项目投资款并非赠予,但陈某并未提供双方的投资协议、分红约定、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也无法明确陈述其与项某达成投资合意的内容。因此,陈某主张案涉款项无需返还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今年6月20日,宁波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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