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农妇杨宝花因对法院判决不满,在执行环节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以“侮辱、谩骂工作人员,妨碍刑事诉讼”为由罚款10万元并拘留15天。此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也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司法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据报道,杨宝花因认为法院对伤害其丈夫的孙运省判决过轻,在判决后前往法院理论,并发表了“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等言论。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杨宝花的行为发生在判决后,且罚款金额远超法定上限,引发法律界对处罚合法性的质疑。
9月19日,澎湃新闻首席评论员沈彬撰文指出,该院处罚存在三大错误:一是场景不适配,二是罚则并用,三是罚款金额远超法定上限。此事件暴露出部分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院随后发布公告承认适用法律错误,撤销罚款并道歉。然而,这一事件引发的连锁反应并未就此平息。有评论指出,滥开罚单的法官和签发罚单的院长因滥权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正如培根所说:“如果普通人违法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执法者违法犯罪就是污染了水源。”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对比杨宝花案,笔者对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的处罚经历有着更深刻的体会。2023年12月,笔者因代理父亲和姑姑起诉严有华侵吞遗产款、抚恤金等案件,被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罚款2万元。虽然金额远低于杨宝花案,但这一处罚同样引发了对司法处罚合理性的思考。
据悉,该案承办法官夏建华在听证时曾建议笔者“赶紧出去上班,替社会做贡献,别窝里斗争遗产”。这一言论让笔者对案件结果产生了不祥预感。果然,一审判决将遗产款判归严有华一人所有,令人震惊。
在三方公认不存在赠与的情况下,夏建华居然推定赠与严有华,严重违反了法定继承原则。笔者随后通过发表文章表达不满,迅速引发社会关注。然而,这一行为也招致了法院的处罚。
崇川法院专委钱徐宁约谈笔者,要求删文,并指摘笔者对夏建华的批评为人身攻击。然而,从一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来看,夏建华在计算遗产款时确实存在明显错误,将不相干的两笔钱整成包含关系,导致遗产款缩水。
更令人震惊的是,严有华提交的所谓证据材料中,有一份9人证言称严汉书、王连珍都由他一人扶养。然而,经调查发现,签名者中多有些严有华的缠访搭子,且部分签名者否认参与证言。这一发现进一步证实了夏建华在审判过程中存在黑箱操作。
二审中,笔者将夏建华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提出后,二审承办法官钱泊霖组织质证,并在判决书中指出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一判决间接确认了夏建华在审判过程中存在隐匿证据、未组织质证等违法行为。
然而,尽管二审法院确认了夏建华的违法行为,南通中院仍维持了原判。这一结果让人对司法审级监督职责产生了质疑。
在关联案件严有华独吞房产案听证时,夏建华趁机对笔者开出2万元罚单。这一处罚明显带有报复性质,且同样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笔者对处罚提出复议,但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回顾整个事件,笔者深感司法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和金额。对比杨宝花案,笔者对南通法院“手下留情”只罚2万元表示感激,但同时也呼吁司法机关加强自律,确保每一项处罚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确保每一项判决和处罚都公正合理。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