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一名14岁初三女生张某(化名)在与母亲发生争吵后,从小区18楼跳下身亡,其父母起诉小区物业公司、消防部门及住建部门索赔60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4年9月28日晚,张某因未完成作业和玩手机问题与母亲发生口角,母亲一气之下将手机砸掉,张某随即跑出门。当晚21时43分,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7号楼有人跳楼。民警到达现场后得知,张某已从楼顶跳下,被120急救送往医院,但最终不治身亡。
法院驳回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图为法槌 资料图
事件经过:家庭争吵引发悲剧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张某为九年级六班学生,事发当晚与母亲发生口角后跑出门。母亲让弟弟小张(化名)去寻找,小张在楼顶找到姐姐时,张某在距离三四米处看了小张一眼后便跳了下去。经调查,张某的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和他杀的可能性,死亡原因为高空坠亡。
2025年3月24日,张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显示,张某死亡时间为2024年9月28日,死亡原因为意外死亡,备注高空坠亡。
父母起诉:索赔6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张某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未采取锁闭通往楼顶天台门的必要措施、未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私自乱建乱搭“石墩子”及未进行巡查,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因素;某某消防支队对物业公司关于不能锁闭通往楼顶天台门的错误安全管理指导,也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另一因素;格尔木住建局作为唯一持有楼顶平台设计图纸证据的一方而拒不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样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又一因素。
因此,张某父母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张某从7号楼顶跳下 网络图
法院判决:无证据证实三被告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7号楼18层至楼顶的天台门未锁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符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张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主动跳楼死亡,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张某在晚上9时后自行前往楼顶跳楼,是在物业公司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张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认知水平足以判断从18层高的楼栋楼顶上存在坠落伤亡的危险。
法院指出,即使事发时7号楼天台未设置提示坠楼风险的安全警示标志,亦不会导致张某忽略天台坠楼危险的存在,其死亡结果是其主动追求的结果,与某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此外,楼顶排气管道是整个建筑的一部分,楼顶天台四周防护墙高度也符合国家标准,围墙高度以张某年龄,无需借助排气管道亦能攀爬至围墙上,不能据此认定存在安全隐患。
7号楼18层至楼顶的天台门未锁闭 网络图
对于消防部门,法院认为其依法对物业小区开展检查工作,并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无不当。案涉通向楼顶的天台门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锁闭。因此,原告诉称某某消防支队误导物业公司未锁闭案涉天台门对张某死亡存在过错,主张某某消防支队构成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格尔木住建局提交了该小区7号楼验收合格备案表及设计图纸,证明2012年6月13日该楼竣工验收合格,楼顶平台围墙建设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上述材料提供与否并不必然导致张某自杀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告以格尔木住建局作为唯一持有证据一方而拒不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格尔木住建局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没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侵权,原告诉请三被告对张某死亡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张某父母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5年9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成序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