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乘客开门”与“好意搭载”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涉及多方主体和复杂法律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明确了此类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虽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例如,辛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辛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以“乘客行为不在保险范围内”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周某24万余元,超出部分由辛某赔偿4200元,陈某赔偿1800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辛某与陈某的行为共同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关于“乘客责任不赔”的抗辩不成立,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好意搭载”指驾驶人无偿搭载他人,若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时,因撞到路中障碍物失控,导致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全责,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属于利他行为,且无重大过失(如酒驾、无证驾驶等),最终判决钱某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钱某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责任。
电动自行车因轻便灵活成为重要交通工具,但逆行等违规行为频发。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法院判决其赔偿贺某1.9万余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逆行负全责,贺某无过错,因此李某需全额赔偿。
随着网约车普及,平台责任成为焦点。唐某驾驶网约车因操作不当撞向护栏,导致乘客陈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全责,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陈某23万余元。
法律依据: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保障乘客安全。本案中,平台公司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陈某的损失应由平台公司承担。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多方主体,人民法院需厘清法律关系,准确划分责任。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保障受害人权益,同时督促网约车平台等主体加强安全管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