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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试岗期”“见习期”成试用期违法新变种,如何维权?

时间:2025-11-21 22:49:36 来源: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作者:付子豪

“试用期3个月,工资8000元/月,转正后薪资可达1.5万元/月,但需先协助公司从零搭建人力资源体系,通过考核方可转正。”2025年3月,在杭州工作的刘敏芝,从一家互联网公司的HRBP岗位裸辞半年多后,面对新工作机会倍感珍惜。

“公司从10多人迅速扩员至50多人,管理混乱,HR兼行政上周直接离职,急需有经验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刘敏芝向《锋面》记者回忆道。面对这家公司职级薪资框架缺失、招聘流程混乱的现状,刘敏芝认为这是展现自己能力的绝佳机会,于是签署了试用期协议。

入职首月,刘敏芝全身心投入职级薪酬体系构建,设计出双轨模式,并针对销售岗制定了阶梯式提成方案。当《职级薪酬手册》呈现在领导面前时,获得了高度赞誉。三个月内,她加班加点,为公司制定了包括《考勤管理制度》《试用期跟踪表》《员工手册》在内的18份文件。“最忙时,一日三餐全靠便利店饭团解决。”刘敏芝感慨道。

然而,转正期将至,领导却以“初创公司无需复杂人力体系”“未达公司要求标准”为由,拒绝为她办理转正手续。沟通时,更被告知“协议中注明试用期方案归公司所有”。被迫离职后,刘敏芝从同事处得知,自己制定的部分文件仍在被执行,这让她愤怒不已:“这三个月薪资远低于行业水平,感觉劳动成果被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初衷,是构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适配缓冲机制,降低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然而,《锋面》记者调查发现,类似刘敏芝的遭遇并不鲜见。合同签订不规范、薪资打折、合同终止随意性高等问题,使这个“缓冲带”沦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灰色地带”。

“试用期”被滥用成常态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极为详尽,涵盖试用期时长、计入合同期限要求、工资与社保待遇不打折、企业合法辞退条件等。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利用“试用期”的“不确定性”,以“试岗期”“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等名义,模糊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图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广州平面设计师刘伟达就遭遇了“白嫖”。2025年9月,他在应聘一家网络公司设计岗时,被要求先通过10天的“试岗期”才能进入“试用期”。接受“试岗期”后,刘伟达3天内设计出3版LOGO初稿和3张宣传海报,其中一个LOGO还被用于公司主视觉页面。正当他以为能顺利入职时,却接到电话通知,称公司负责人对其设计不满意,“试岗期”未通过。此时,刘伟达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白嫖”了。愤怒之下,他收集了录音、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准备提起劳动仲裁。

北京执业律师杨鑫表示,法律上并无“试岗期”概念。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支付报酬。“但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因租房、异地求职等‘沉没成本’,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款’,且因未签合同、无考勤记录等,仲裁时举证难度大。”杨鑫说。

法院过往判例中,不乏“试用期”的其他违法“变种”:某科技公司员工转正后被调入其他部门,公司要求新增试用期,企图通过二次试用降低成本;某公司在员工试用期内剥夺其参与绩效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等薪资分配资格;某教培公司招聘时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辞退时以“主观评价”作为“不符合录用要求”依据……这些行为均被法院判为违法。

“一方面,一些初创公司、小规模公司因缺乏法律意识,易发生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吃准法律‘执行落地的缝隙’,知法犯法。”杨鑫说。

企业为何热衷“试用期”变种?

张存是北京某教培机构的HRBP,曾任职多家教培机构。他分析,企业之所以在“试用期”上动脑筋,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省钱、程序漏洞、市场环境。

“即使是支付工资的试用期,企业也会通过工资打折、福利剥离等方式降低成本。对于人员流动高的教培行业,这种‘廉价模式’能节省大量人力成本。”张存说,包括涉嫌“白嫖”的行为,本质也是为了节省成本。

张存算了一笔账:假设公司违规赔偿员工1万元,但3个月内通过“无福利、无绩效”等方式省出1万元,相当于“白嫖”3个月劳动力,对企业而言稳赚不赔。

“而且劳动合同法对正式员工的辞退限制严格,需企业举证员工‘不胜任工作且经调岗或培训后仍无法胜任’等要求,但试用期辞退仅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张存说。

宽松的辞退条件,给了企业“钻空子”的机会:故意不设置书面考核程序,辞退时用“主观评价”兜底。“这样既省去了辞退正式员工的经济补偿,又免去了劳动仲裁举证的麻烦。”杨鑫说。

刘伟达认为,劳动者在职场中的弱势地位,也是一些不法企业在试用期上“做文章”的底气。“试岗前,我以为‘试岗期’和‘试用期’一样。对方告诉我这是行业惯例。”刘敏芝则面临另一种困境:她此前工作生活在杭州拱墅区,但应聘的公司位于滨江区,两地相距20多公里。为通勤方便,她特意在公司附近租房、购置家具家电。这些已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让她在试用期时“从未想过中途离开”。

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往往“不告不查”,企业不会主动公示试用期相关文件,劳动者若不投诉,监管很难及时发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霆指出,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是造成试用乱象的根本原因。他表示,劳动者议价能力弱,在激烈竞争的就业环境下,往往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

让“试用期”回归本真

针对试用期乱象,专家学者提出诸多改进意见。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飞建议,企业在制定录用条件时,应根据工作岗位需求逐一列出条件,尽量量化、增强操作性、执行性,录用条件必须明确具体、严谨周密,需员工确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

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教授表示,应通过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明令禁止“试岗期”等概念的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王霆教授则聚焦于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他表示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雇佣失信名单,对多次实施“无薪试岗”“违法辞退”“试用期不缴社保”的企业,实施罚款、限制招投标、公开曝光等联合惩戒,让违法成本远超收益。

经历过试用期乱象的求职者也有见解。刘伟达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因劳动监察结案周期为60日,不得不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应对。“若能对小额争议实施一次仲裁即终局的模式,能节省时间,便于找工作。”他说。

关于“试用期”概念的宣传教育,刘伟达认为也需加强:“大部分劳动者初入社会,不懂求职套路。若能在学校、工会、社区多开展找工作法律科普,告诉求职者什么是违法行为、如何收集保留证据,把预防功课做在前,就能避免像我这样栽了跟头才懂法的情况。”

张存认为,应由行业头部企业牵头,成立劳动法合规组织或协会,让成员之间互相共享、学习考核标准和用工模式,互相学习促进,对一直守法合规的企业设立内部奖励机制,不能让合规企业因成本高昂而失去竞争力。

刘敏芝在回顾这段求职经历时向记者表示,劳动者也应提高法律素养,就业竞争越激烈,越要保持清醒:“希望像我这样‘被白嫖’的人越来越少。”(于天昊)

(应受访者要求,张存为化名)

监制:李绍飞

编辑:杨瑞

审校:天明

(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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