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纠纷案件有了最终结果。一名女子自称在医院接受避孕环复查时,被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并因此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然而,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均驳回了该女子的诉求,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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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59岁的女子叶某系辽宁绥中县人。她诉称,几年前在当地某医院进行避孕环复查时,被医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叶某表示,自那以后她时常感觉腹部不适,甚至在近两年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可能是监听器。为此,叶某将该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医院无偿将放置在其子宫内的“监听器”取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查阅了叶某的医疗记录和彩超检查结果。根据叶某于2025年1月7日在另一医院进行的彩超检查,超声所见为“左附件区小囊肿,约2.7×2.4CM囊性回声,盆腔少量积液”。法院认为,叶某自认为的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叶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与被告医院进行的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有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叶某不服,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样认为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存在于其子宫内且系被告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依照相关规定,叶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