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打开手机站
随时逛,更方便!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速览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正式发布,2026年起施行

时间:2025-11-19 23:07: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海峰

  中新网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 庞无忌) 自然资源部近日正式公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作为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不仅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落地应用的关键配套设施,还在自动驾驶、灾害监测、城市建设、低空经济等多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基准站的应用需求日益增长。

  据统计,我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数量已从2015年的4000多座迅速增加至目前的3.3万多座。建设主体也由最初的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主,转变为商业化经营主体占大多数。服务方式也从提供测绘基准服务为主,转变为测绘基准服务与社会化位置服务并重。应用对象更是从测绘活动为主,扩大至交通、农业、大众消费、低空经济等各行各业。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共二十三条,从统筹全链条全环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基准站的管理原则、监管职责、布局规划、建设条件、备案要求、运行维护、分类服务、数据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数据管理能够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明确指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基准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基准站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同时,《办法》还细化了基准站备案的相关规定。要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建设多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且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则应当向自然资源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以确保国家安全。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以及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这些单位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依法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保密措施等,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同时,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还应当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风险评估,提供涉密数据时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推进数据资源的共享利用,《办法》还鼓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数据产权登记、流通交易等活动。这将有助于促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合理利用和价值最大化,推动相关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