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教师因在三人微信群传播不实信息被台州警方行政拘留的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该教师已将天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将于9月24日在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当事人林女士(化姓)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1月26日,林女士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关于某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在名为“果冻局长群”的微信群中传播,并通过微信私发给赵某某。11月28日,她又在名为“仙女下凡”的微信群中传播该信息。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涉事教师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案发后,林女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天台县警方调查认为,林女士的行为构成诽谤,且对涉事教师的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和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情节较重。鉴于林女士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警方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给予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
对此处罚,林女士表示不服,遂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辩称,“仙女下凡”和“果冻局长群”分别是她的两个3人微信群,前者包括两名闺蜜,后者是与父母的家庭群,没有主观故意,更没有传播谣言的客观行为。她认为,在仅有三个人的微信群中闲聊具有私密性和隐蔽性,不会导致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
林女士回忆,2024年12月3日凌晨,天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突然赶到杭州,将她带往就近的派出所询问情况。她配合警方工作,解锁手机并说明聊天经过。12月24日早上,她接到派出所电话要求立即赶到台州天台县,到所后突然被告知要实施拘留。
据了解,林女士的两名闺蜜中,一人在培训机构教音乐,未被拘留;另一人在天台当地任编制内教师,被行政拘留2日。此外,一名与林女士私下微信聊天谈论此事的老师被行政拘留4日,但因有孕在身未被执行。
警方认为,林女士的违法事实主要是将不实信息发布在两个微信群并私发给个人,导致信息扩散并对涉事教师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林女士则认为,信息扩散的责任不应由她承担,她只是在闺蜜间进行日常聊天,警方将其影响简单归责于她是不公平的。
天台中学主要负责人表示,被谣言影响的教师是在同事陪同下第一时间报案的。该教师情绪受到很大影响,学校已尽可能提供帮助。该教师入职不久,平时表现不错,目前教学工作未受影响,正常开展中。
天台县有关部门表示,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延伸阅读:男子发朋友圈称“局长被免职”被拘4日
类似案件中,云南元江男子高光华因在朋友圈发文称“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被元江县公安局处以4日行政拘留。元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真实原因的情况下,捏造事实称李某某因涉及学生安全的重大舆情事项被免职,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
元江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李某某任职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同一岗位”已3年9个月,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职务平级调整属于正常职务变动。高光华称,他发朋友圈的初衷“仅仅是因为愧疚”,而非针对李某某个人的诽谤。他已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舆论监督与法律边界的争议
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具堆律师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高光华对领导干部免职原因虽有猜测成分,但尚在正常舆论监督范畴内,与无中生有、恶意捏造虚假事实的诽谤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王守亮律师则认为,此案中公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相关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现有材料已经证明高光华仅在朋友圈中发布了相关信息,“朋友圈属于较为封闭的信息平台,上述信息是否造成了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需要处罚机关来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