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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串货”升级为敲诈未遂?跨省购药转售纠纷深度解析

时间:2025-11-20 13:27:28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10月31日,朱某、高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上市公司羚锐制药(600285.SH)等未遂案,在朱某被羁押15个月后(高某、季某等人先后被取保)迎来首次开庭。当日,多位医药行业人士到场关注,案件因涉及跨省“串货”与刑事指控的罕见关联引发广泛讨论。

跨省“串货”为何演变为刑事案件?

案件起因于高某等人通过青海渠道获取羚锐制药等药企的药品,并转售至安徽、江苏等地。2024年7月,羚锐制药青海经销商突然联系合肥博先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博先”)的季某,提出以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回购这批药品,并签订加价合同。然而,在验货环节,两名自称警方人员出示证件,指控季某涉嫌敲诈勒索,并当场出示刑事拘留书。

据季某描述,其与自称羚锐制药人员通过网络协商三周后,对方突然变更合同主体为羚锐制药,并声称原签约方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存在打款问题。双方最终以120.58万元的价格签订回购合同(原采购价93.47万元),但警方随后以“敲诈”为由介入调查。

“串货”行为与法律边界的争议

所谓“串货”,指药品经销商违反区域销售约定,将产品销往非授权区域的行为。此类行为虽影响药企定价体系,但过往案例中,药企通常通过合同约束经销商或回购药物解决。然而,本案中串货方被指控以“挂网销售”等方式威胁药企加价回购,涉嫌敲诈勒索。

根据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高某挂靠青海健康云医药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流向骗取药企信任,将药品跨区域串货至合肥博先等公司囤积。起诉书称,朱某安排季某通过挂网销售威胁药企,迫使企业以高价回购药品牟利,例如要求山西好医生以217万元回购97万元药品,湖北真奥医药集团以1490万元回购592.8万元药品。

但季某对此指控提出异议。他表示,警方曾要求合肥博先回购已售药品并卖给药企,以换取“谅解书”减轻量刑。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警方甚至要求返还药企销售代表的个人损失。季某强调,8月签订的120万元回购合同未实际付款,仅78万元汇入公安专管账户。

法律定性:加价回购是否构成敲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威胁或要挟”行为。若挂网销售属正常市场行为,且回购合同基于平等协商达成,则“威胁”指控难以成立;反之,若有证据证明串货方通过非法手段形成心理强制,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另一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串货”本身不违反刑事法律,药品价格由市场调节,经营企业有权自主定价。他关注本案是否会成为公安机关打击串货行为的先例。

药企“串货”管理难题与行业影响

“串货”现象在医药行业长期存在,主要源于区域价差驱动。例如,某抗肿瘤药因串货导致零售价从1200元/盒跌至800元/盒,渠道利润损失30%,市场占有率暴跌;某头部药企因渠道管控不力,核心产品价格混乱,损失约5000万元渠道利润。

一位药企人士分析,药企注重价格体系管理,尤其是医院销售产品。若串货导致同一产品在不同渠道价差过大,可能引发医保部门问责。例如,某药在医院售价50元,串货价35元,若网上售价40元甚至亏本销售,将严重扰乱价格体系。

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串货行为通常属于商业违约,可通过民事程序处理;若涉及非法倒卖、销售劣质药品或骗保,则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他建议药企加强渠道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并通过技术手段(如药品追溯系统)监控流通环节。

行业反思:如何平衡利益与合规?

一位资深从业者指出,打击串货的本质是药企维护区域垄断,但价差问题需通过优化定价策略解决。例如,成熟产品因利润空间有限,串货现象较少;而高返点模式可能催生内部人员与外部串货者勾结。

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建立市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这为串货行为的法律定性提供了背景——单纯价差交易不违法,但若伴随威胁、欺诈等手段,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10月31日庭审中,朱某等人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等申请,法院宣布延期审理。新县警方回应称,案件正处司法流程阶段,暂不便公开细节。

此案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可能为医药行业“串货”纠纷提供司法样本。药企需在维护价格体系与遵守市场规则间寻找平衡,而监管部门也需明确执法边界,避免过度干预正常商业行为。

(新闻线索可联系澎湃新闻财经频道,ppcj@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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