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娃哈哈集团高层变动引发广泛关注,多家媒体报道称,宗馥莉辞去了娃哈哈集团法人代表、董事及董事长等职务。然而,这一报道中却存在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使用错误,即混淆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概念。
传媒茶话会指出,严格来说,宗馥莉辞去的是“法定代表人”职务,而非通俗说法中的“法人代表”。这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
举个例子来说明:甲与乙共同投资成立公司A,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若A公司委托员工小张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则A公司是法人,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张才是此次业务中的“法人代表”。
媒体报道中的用词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在宗馥莉辞任消息发布当天,已有多位媒体人在朋友圈和社交平台指出了报道用词错误。但截至发稿时,仍有不少媒体在标题中使用“法人代表”或“法人”的不准确表述,这无疑会误导公众对法律术语的理解。
实际上,这并非首次出现此类用词错误。早在去年2月,宗馥莉接任娃哈哈电商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就有媒体将“接任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接任法人”,而闹出了笑话。这也提醒我们,媒体在报道法律相关新闻时,应更加严谨地使用术语,避免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