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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捉妖’:揭秘FOF资本迷局与司法侦破路径

时间:2025-09-19 10:09:1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严惩证券犯罪 护航资本市场”系列报道之二

缄默的主犯与被销毁的交易证据

层层嵌套的私募基金结构与反侦查设计

一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证券市场操纵大案,揭开FOF基金(通过投资其他基金间接参与市场的创新金融工具)与私募基金交织的资本迷局。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一分院”)在2023年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是实时销毁的交易记录、多层嵌套的基金结构、精心设计的反侦查措施,以及表面切割实则紧密关联的黑灰产业链条。

今年4月,该系列案中的毛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二审宣判。检察官如何穿透重重迷雾,精准锁定法律关系,让被告人认罪服法?

“30亿元私募跑路”背后的资本暗流

2023年末,杭州“30亿元量化私募跑路”事件震动资本市场,坊间传闻直指磐某基金为幕后主导。事实上,此时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两名实控人毛某(某知名高校法律专业高才生)与姚某(海归金融精英,通过母亲代持股份)已身陷囹圄。

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毛某、姚某通过控制的磐某基金账户、私募产品账户及个人账户等55个账户,集中交易代号“企鹅”的股票,引发股权争夺战。2020年9月17日,磐某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企鹅”公司大股东之一,毛某受聘担任总经理。

然而,2020年底“企鹅”股票连续跌停。为维持股价,毛某、姚某在沈阳、大连、上海、杭州等地组建操盘团队,白某某负责对接配资资金与管理账户。他们利用资金与持股优势,通过集中交易操纵股价。此前,二人因违规增持已被证监部门处罚1500万元,甚至在证监会查处杭州操盘点时提前销毁证据,导致“30亿元跑路”传闻发酵。

场外配资团伙浮出水面

“有交易端,便有资金端。”上海市检一分院办案团队总结的操纵类证券犯罪特点在此案中尤为明显。接到最高检督办通知后,该院联合公安机关研判侦查方向,锁定场外配资团伙:毛某通过上海J公司与浙江T公司(实控人李某、蒋某某)的FOF基金产品,以无证券融资资质的方式场外配资4.6亿元,李某、蒋某某通过收取利息获利。

2022年末,上海市公安局锁定毛某并破获此案。到案后,毛某等人自恃手法隐蔽,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甚至说‘你们有本事就定我的罪’。”承办检察官王薇回忆道。她与部门副主任赵炜捷、检察官助理王晓燕组成专案组,直面这场“硬仗”。

先解构,再穿透:司法侦破的“三重穿透”

最高检党组强调,司法办案需“三个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法律条文中领悟法治精神,在法理情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面对缄默的被告人,上海市检一分院办案团队采取“全方位实质审查、全流程追赃挽损”策略,破解三大难题:

第一重穿透:金融产品的结构解构

案件涉及层层嵌套的FOF基金与私募基金,大量操纵资金源于此类产品。办案团队运用AI模型整合基金结构与运营数据,抽丝剥茧提炼案件所需信息,通过多重交叉验证,精准锁定利用FOF基金场外配资、操纵“企鹅”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行为实质。



办案组研究案情

第二重穿透:反侦查行为的证据链构建

操纵团伙在全国设立多个操盘点,指令通过单向联系传递,采用“无痕式流动交易”(一个账户匹配一台电脑一张网卡)。办案团队审查了从账户开立到交易下单、从资金来源到指令传达的全流程,逐个穿透产品层、交易层、资金层,筑牢客观证明体系。

第三重穿透:合法形式下的实质审查

配资与买卖股票的FOF基金、私募基金形式合法,但实质如何?办案团队围绕资金流向穿透审查,查清关联账户资金交叉,通过针对性讯问证明配资团伙采取与证券公司同质的风控措施提供资金,属于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操盘团伙利用FOF基金投向的私募账户拉抬股价,达到操纵目的。

据悉,办案团队审查了几十个G的电子数据,形成20万字阅卷笔录、3万字金融知识摘要与15万字审查报告。

庭审交锋:法律与事实的“有梁有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规范。2021年7月,两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2023年7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公布,健全监管法规。



最高检组织旁听毛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庭审

2022年以来,最高检对三批24起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挂牌督办,上述案件为其中之一。鉴于案件专业难度高,2024年3月,最高检组织全国检察官现场观摩庭审。

庭审焦点集中于毛某、姚某对磐某基金的实控关系、涉案账户实际控制关系及操纵主观故意。公诉人按基金人员架构、账户控制、被告人地位作用等分组举证,通过多媒体示证揭示被告人利用FOF基金多层嵌套筹集资金、操纵市场的犯罪路径。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庭审效果显著。



毛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庭审

2024年9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毛某、姚某、白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至150万元;李某、蒋某某、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至100万元。毛某、姚某上诉后,今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张羽 常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