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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车船税优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

时间:2025-10-10 12:06:1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原标题: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优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节能汽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更新

公告中明确指出,将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全面更新。具体更新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这些附件详细列出了各类节能汽车的新标准,为车企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调整

除了节能汽车外,公告还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技术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4,这将有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创新与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公告强调,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除上述调整外,其他技术要求将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车企提供了稳定的政策环境。

四、新《目录》实施时间明确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同时废止。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已完成申请的企业,相关技术要求将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而自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将严格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车型将被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实施。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将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而不符合的车型则需要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方可列入新《目录》。

五、已列入《目录》的车型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发生转让,均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这一规定确保了已享受政策优惠的车型能够平稳过渡,不受新政策实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