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王彤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外,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形成《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拟将“违法薪酬退回”与“举报激励升级”纳入监管工具箱。
“这些监管举措是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步骤,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透明度。”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这些措施协同发力,既强化了事后追责,也注重事前预防,符合国际成熟市场监管趋势,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后续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配套细则,以此来确保制度的顺利落实。”
确立“违法薪酬退回”机制
作为亮点之一,征求意见稿第85条在司法层面确立“违法薪酬退回”机制: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对此,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作出解读:政策明确薪酬必须与虚假业绩挂钩且超出合理标准,说明并非所有情况下董监高的薪酬都需要退回,只有当其薪酬计算基于虚假财务数据,且金额显著高于同行业同岗位合理水平或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对应的薪酬标准时,公司才有权要求退回。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导师柏文喜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新增“违法薪酬退回”条款,其意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填补空白。过去造假者即使被行政处罚,仍可通过绩效奖金、股权激励“落袋为安”,违法收益远高于成本;新规则把“多拿的部分”纳入可追索范围,直接削减经济激励。二是主体多元。条文表述为“公司请求”,意味着新实控人、破产管理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均可启动诉讼,形成“内部人+外部人”多元追偿格局。三是标准灵活。司法解释并未机械设定“几倍薪酬”或“上限金额”,而是交由法院结合“虚假程度、主观过错、薪酬合理性”综合裁量,兼顾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异。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多项条款对董监高责任体系予以明确。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的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再如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过度控制公司、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投入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等方式,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等。
明确吹哨人保护措施
在规定中,举报人被修改为吹哨人。吹哨人的概念同时被界定,即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
付一夫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修订将细化股东权利、董事责任等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引。而吹哨人奖励机制通过激励内部举报,能有效填补行政监管盲区,结合违法薪酬追回制度,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体化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的一个亮点是“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规定明确,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上限从10万元提升为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金上限从30万元、60万元统一提升至100万元。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吹哨人的保护措施,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吹哨人,禁止可能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或者线索内容的行为等。
“长期以来,证券期货领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对记者表示,吹哨人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能够鼓励内部人士或知情人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弥补监管部门信息获取的不足。“举报激励升级”则通过提高奖励标准、优化奖励方式等措施,激发举报人的积极性,提高举报的质量和效率。这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还能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监管的良好氛围,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柏文喜认为,“违法薪酬退回”与“举报激励升级”同步出台,将产生显著的协同效应。既让造假者“无利可图”,又让内部人“有话敢讲”;既回补了投资者损失,也净化了市场生态。从内部人视角来看,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因吹哨人激励而上升,一旦查实不仅面临行政、刑事追责,还需“吐出”已兑现的绩效与股权,经济账彻底“算不过来”。从公司视角来看,新实控人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依据司法解释追偿,降低“接盘”成本,提升市场出清效率。同时,促使上市公司主动完善内控与审计委员会功能,把“事后追薪”转为“事前防假”。从监管视角来看,通过司法裁判和吹哨人线索,形成“行政处罚—刑事移送—薪酬追索—民事赔偿”的全方位追责矩阵,让监管资源从“事后灭火”转向“事前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