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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上诉被香港高院驳回,汇丰账户18亿美元资产冻结待杭州判决

时间:2025-09-28 08:09:53 来源:第一财经资讯 作者:第一财经资讯

备受瞩目的娃哈哈家族信托案近日迎来重大进展。据最新消息,9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宣布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请求,维持8月1日判案书中关于冻结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的保全命令,同时暂缓执行对账户信息的披露命令。这一裁决意味着,在杭州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最终判决前,上述资产将继续处于保全状态。

香港高等法院外景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香港高等法院的这项裁决在预期之内,对案件实体问题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一切关键,仍在于杭州法院的最终判决。第一财经记者深入研读这份长达31页的判案书后发现,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对宗馥莉方面提出的五大上诉理由进行了详尽回应,其中关于香港衡平法下推定信托的态度尤为明确,从法律探讨层面肯定了信托的有效性。

有税法人士指出,判案书中关于信托有效性的探讨内容值得信托领域深入研究和讨论。然而,考虑到法律适用问题,这些探讨对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影响。海邦国际顾问集团高级副总裁、知名国际税法专家王文星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新判决)对案件本身的走向没有影响,判决时间、结果和判词内容都在预期之内,还是要等杭州法院的判决。”

回顾案件历程,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曾在官网披露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家族信托案的判决决定,要求先冻结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下称“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并要求宗馥莉方面披露账户信息,直至杭州诉讼结束或法院发出进一步命令。这一结果被视为法院支持了宗庆后三名境外子女的诉求。但多位法律人士强调,这只是香港高等法院为协助杭州方面诉讼程序而作出的财产保全令,关键实体问题并未有任何结论。

最新的判决是针对宗馥莉基于上述判决提出的上诉申请。8月15日,宗馥莉方面申请了上诉许可,并提出五大上诉理由,包括作出保全令的法律门槛适用错误、三子女未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信托有效性存在缺陷、冻结资产为过度保全措施以及披露命令要求范围过宽等。9月1日,三子女提交了反对的书面陈词;9月8日,宗馥莉方面提交了答辩书。对于这些理由,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逐一进行了回应。

判决结果显示,法官驳回了宗馥莉方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但决定临时暂缓执行披露命令,即暂不要求其披露汇丰账户的最新余额、资产流向等信息,直至其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有结果,或法院作出进一步指令。同时,如果宗馥莉方面决定不向上诉法院重新申请上诉许可,应尽快书面通知法院,届时临时暂缓将被解除。

在宗馥莉方面提出的五大上诉理由中,最核心的仍是与信托有效性相关的内容。宗馥莉方面认为,关于汇丰账户内资产涉及的信托和财产受益权问题,并不存在任何有待审理的严肃议题和良好可争辩的案情,即根本不存在一个有效设立的信托。对此,法官的回复主要基于与案件相关的三份关键证据文件:一份无日期标注的宗庆后的《手写指示》、宗庆后就信托设立签署的一份《委托书》以及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一份《协议》。

法官多次强调,信托是否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方的意图,而相关方的意图将通过客观地解释《委托书》并结合《手写指示》,以及解释《协议》并结合《委托书》和《手写指示》来认定。不过,法官也特别指出,这一实体问题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应由内地法院裁定。

香港丰裕信托资深合伙人、香港中文大学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理事余亮恒此前表示,在中国香港这样的普通法辖区,即使没有书面信托契约,“意图+资产路径”仍可能被法院视为信托关系,即承认所谓“事实信托”。王文星也认为,该案中推定信托的说法有可能成立,但宗馥莉的“拖延”做法使得香港高院并未就这部分资产是否构成信托作出决断,案件走向依然充满争议。

对于法官在最新判案书中的态度和说法,王文星强调,这一讨论方向符合预期,是信托领域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但对这一案件本身没有影响。具体来看,在这项理由下,宗馥莉方面又提到了几个核心问题。

首先,《委托书》并没有设立信托。宗馥莉方面认为,由于其在2024年2月2日之前已是建浩公司的登记股东,因此从法律角度不能就建浩公司的股份和资产设立信托;同时,《委托书》表明宗庆后有意在未来向三子女作出赠予,且计划通过委托宗馥莉设立未来的离岸信托来实现,而赠予不可强制执行是法律常识。三子女(律师)则在反对陈词中提到了一种特殊信托安排,即Quistclosetrust。法官再次强调,这都将取决于应如何解释《委托书》,并且必须结合背景来解释。

其次,《协议》不能创设推定信托。宗馥莉方面认为,《协议》并未创设信托,而是“对宗馥莉的个人义务”;宗庆后并非《协议》一方,因此不能创设有利于三子女的信托。对此,法官认为,通过结合背景对《协议》进行恰当解释,可以认定其中存在有待审理的严肃议题及良好可争辩的案情,表明该协议创设了信托。

再次,相关文件没有考虑关于三子女在汇丰账户资产中权益的不确定性。宗馥莉方面指出,上述三个关键证据文件中存在多个未决机制,包括18亿美元之外资金缺口的处理、三个信托之间的优先顺序和比例分配规则等;同时,《委托书》规定了“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但对于本金归属未作明确规定。法官将这两类不确定性总结为文件解释的问题,并结合历史判例表示,详细的往来信件清楚表明,双方均未流露出任何认为《委托书》或《协议》会因不确定性、缺乏细节或履行困难而不可执行的意向。相反,双方都花了大量时间传阅和讨论设立离岸信托的草稿。设立离岸信托可能存在实际困难,但实际困难不会使信托无效,一份尽管缺乏细节但已是完整的协议仍是可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