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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迎18年首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塑行业未来

时间:2025-09-17 18:14:16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国际金融报

18年来首次全面修订!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作为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已实施18年。随着行业环境变化,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求,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新制度的衔接也亟待完善。

行业专家指出,修订后的《办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经营原则、强化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细化业务规则与监管要求、完善风险处置安排等举措,构建了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新规的实施将深刻重塑行业格局,部分业务结构失衡、风险管理薄弱的信托公司可能面临边缘化甚至淘汰风险。

调整业务范围 强化风险防控

自2023年“三分类”监管政策实施以来,信托行业正经历深刻变革。《办法》结合业务实践,重点推进四方面改革:一是突出信托主业,优化业务范围;二是强化公司治理,明确目标导向;三是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加强风险防控;四是完善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最显著的变化包括: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且要求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要求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停止提取;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原则,严禁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禁止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开展资金池业务或挪用信托财产。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分析称,刚性兑付的打破是行业从“隐性担保”向“市场化运作”转型的核心转折点,将倒逼信托公司重塑定位,推动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意识,促使融资方提升信用资质,同时降低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

业务范围重构:聚焦三大核心领域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系统性调整:一方面将原五项信托业务整合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另一方面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同时取消固有资产项下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其他业务方面,新增“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并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行业洗牌加速:优胜劣汰成趋势

《办法》的实施将加速信托行业洗牌。帅国让认为,能够快速适应新规、在核心业务领域建立竞争优势的信托公司,将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而业务结构不合理、风险管理能力薄弱的机构,可能面临被边缘化甚至淘汰的风险。

他进一步指出,新规通过重构业务分类、强化资本约束、深化科技赋能等路径,推动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构建更加健康、可持续的行业生态。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表示,《办法》修订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分类政策一脉相承,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其中,业务范围调整幅度最大,将原信托业务整合为三大类,取消了与主业无直接关联的中间业务,同时对固有业务作了显著调整和规范。

廖鹤凯认为,短期内部分中小信托公司可能面临业务结构调整的阵痛和增资压力,但长期来看有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预期《办法》落地后,业内常规风险监督和实际工作开展效果将持续改善,机构需确定优势方向,加速业务转型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

帅国让强调,新规对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强化要求,将促使信托公司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从依赖传统融资类业务的模式向注重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资产服务等本源业务的模式转变。具体而言,信托公司需明确业务定位与战略转型、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