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马文博)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信托行业广泛关注。这一新规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提升专业能力,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短期内信托行业将面临调整压力,但从长远来看,新规将有助于信托行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更为积极和稳健的作用。(图片由CNSPHOTO提供)
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产品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时,信托公司应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导师柏文喜表示,办法明确禁止信托公司承诺保本保收益,这是资产管理新规精神的延续,有助于打破投资者对信托产品“隐性刚兑”的预期,推动风险合理定价,强化市场纪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信托公司应坚持为投资者最大合法利益服务,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的原则,做好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产托管、净值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管理。
此外,办法提出,信托产品应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人数不超过200人。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将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要求。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认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将使投资者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投资的风险性,促使投资者提升金融素养,学习基本的投资知识和风险评估方法,从而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
在规范重点业务领域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开展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并规范关联交易。
根据办法,信托产品应由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为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同时,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比例,要求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单独核算,确保信托单位净值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信托财产状况。
袁帅分析指出,通道类业务往往使信托公司沦为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弱化了其主动管理能力,也容易引发监管套利等问题。资金池业务由于资金与资产的错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一旦市场环境恶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禁止这两类业务将减少市场上的监管套利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信托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融合发展,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对于关联交易,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规范关联交易认定和定价,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时,不得将信托资金用于本公司关联方,但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柏文喜认为,在“去通道、去刚兑”的监管导向下,信托公司必须加快从“融资中介”向“资产管理人”转型,提升投研能力、风控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这将加速行业分化,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的头部机构有望脱颖而出,而依赖传统通道业务的中小机构则面临较大生存压力。
办法强化了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管理,并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和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办法提出,信托公司应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建立与信托产品特点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督促信托公司建立全流程操作风险防控机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履行受托管理责任,并加强预计负债管理。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应加强每个信托产品的风险监测,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至少按季度开展风险分类,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此外,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对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产品设定投资资产限额。对于投资标准化资产的信托产品,要求监测基础资产市场价格波动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防范期限错配风险。同时,细化短期开放式信托产品流动性管理要求,明确封闭式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细化了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要求。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还应同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规定。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管理信托产品的会计账册、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全部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信托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袁帅表示,办法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提升专业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信托公司应积极拥抱变革,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柏文喜认为,虽然短期内信托行业将面临调整压力,但从长远来看,新规将有助于提升信托行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推动其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更为积极和稳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