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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三部门联合公告: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业务

时间:2025-09-26 21:07:0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

2025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重要公告,明确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迈出重要一步。

债券市场开放成效显著,境外投资者需求增加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成效。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随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数量和持债规模不断扩大,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更是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回购业务,进一步丰富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支持债券回购业务,多重利好显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的吸引力,还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

在业务模式上,中国人民银行深入总结境内外回购市场实践,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的衔接。通过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更大便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三部门答记者问,详解政策背景与细节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阐述了政策背景、参与主体、交易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中国债券已先后被纳入彭博巴克莱、摩根大通、富时罗素三大国际债券指数。随着境外机构投资者持债规模不断扩大,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持续增加。为此,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主体

《公告》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涵盖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还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此外,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也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但相关行为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方式

《公告》发布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为便利已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此类机构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统筹开放和安全是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三部门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了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在交易对手方面,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在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资金收付管理要求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具体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再进一步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整体战略部署,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会同有关各方持续完善各项机制安排,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