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25第62号 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近日正式发布公告,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以下是具体规定内容:
(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技术资料。
(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的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管制编码:1E902.b)。
需特别注意的是,出口非管制货物、技术或服务时,若出口经营者明知其将用于或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相关活动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称“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磁材制造”技术特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技术及其载体涵盖技术相关资料等数据。
本公告所称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出口行为指将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在境内或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提供。
出口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须按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境内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管制技术的,须按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出口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使用许可证件,并履行报告义务。
出口经营者应增强合规意识,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若无法判断拟转移或提供的物项是否受管制,或无法判断有关情形是否受本公告管制,可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涉及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人应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口活动是否受本公告管辖,是否正在申请或已获得出口许可证件;已获得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
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但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管制且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相关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违反者将按相关法规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